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全市各类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积极发挥市级科技计划引导作用,现将《遂宁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遂宁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2日
遂宁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遂宁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指导性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指导性项目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性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指导性项目是指在遂宁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自筹项目实施经费,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四条 指导性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参照《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遂科技〔2023〕45号)执行。
第五条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指导性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指南发布、项目审批、立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推荐(归口)单位是指导性项目的过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性项目申报、初评、推荐、管理与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指导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推荐(归口)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指导性项目管理制度;
(二)牵头编制和发布指导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三)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归口)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五)其他与项目监督检查相关事项。
第八条 推荐(归口)单位指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初评及推荐,参与项目管理;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三)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
(四)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核查、审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实施结题验收等,将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指在遂宁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与推荐(归口)单位、市科技局、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包括申报、初审、推荐、评审、审批、签约六个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可结合实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并发布或委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确定项目申报的支持方式、条件和要求。
第十二条 指导性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施能力和科研管理能力,能够落实项目任务所需的保障条件;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项目相关研究领域的专业学术水平、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并具有良好信誉度;
(四)申报限制。
1.同一年度,指导性项目实行限项申报,择优立项;
2.原则上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含指导性项目);
3.项目负责人承担有尚未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含指导性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4.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5.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和推荐由推荐(归口)单位按指南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归口)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提出预立项项目,并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下达或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的,市科技局可终止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实施期内由推荐(归口)单位开展过程管理,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指导性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书面向推荐(归口)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由推荐(归口)单位审批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其中,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
(三)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推荐(归口)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项目终止、撤销项目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向推荐(归口)单位申请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可采取集中验收、自评备案等方式进行,具体验收方式由推荐(归口)单位确定,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一)集中验收。由推荐(归口)单位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验收。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原则。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项目的结论和评价的科学性及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项目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自评备案。项目负责人向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开展自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确定的自评流程和要求开展自评,出具项目自评意见。完成自评后,项目承担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推荐(归口)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推荐(归口)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推荐(归口)单位审核验收资料及数据,确定和通知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和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工作应在收到合格的验收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供验收组审查:
(一)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报告;
(三)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70%以上目标和任务,为合格。
(二)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1.完成任务书规定任务不到70%且无正当理由的;
2.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3.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4.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内经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不合格,推荐(归口)单位应在30日内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八条 项目处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项目,项目结论为不合格。
(一)终止项目。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归口)单位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科技局或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终止项目。
1.因国、省或市级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项目。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市科技局或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撤销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归口)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推荐(归口)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管理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三条 推荐(归口)单位负责管理的项目,同一年度内未按时组织验收工作项目数量达2个(含)以上的,市科技局可取消或减少推荐(归口)单位次年的指导性项目指标计划。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材料整理归档,项目验收(终止、撤销)后,由推荐(归口)单位统一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严禁推荐(归口)单位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可取消推荐(归口)单位次年的指导性项目指标计划。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同一项目在年度不同的科技计划项目中重复申报;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经推荐(归口)单位审议并报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