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非凡棋牌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01-04 15: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遂科技〔202345

 

遂宁市科学技术

遂宁市财政

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0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政〔2022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遂宁实际,制定了《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遂宁市财政

                               20231219

 

 

 


附件

 

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实现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科2022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21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一)包括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人才计划。

(二)专项资金要聚焦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围绕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进行全方位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可根据全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优化调整。

(三)项目分为普通项目和直补项目。普通项目为通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直补项目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划拨或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评价,对象可以是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遂宁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市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遂宁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

(三)组织编制遂宁市科技计划专项预算;

)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

)与牵头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负责遂创通——遂宁双创服务平台的管理;

)负责拟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等工作

(十)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下达与监督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各类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二)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资金下达工作;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推荐单位指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工作,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审核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

(四)督促牵头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七)及时反映牵头单位运行情况及项目管理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八条  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其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项目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间接费用、结余资金、差旅会议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十一)按时间、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组织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指南方向,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科技局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条  指南编制。科技局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重点工作,征集重大科技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指南发布。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予以发布。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组织方式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中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地在遂宁市境内的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2.科研人员限作为1个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

4.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5.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市科技局指定系统和网站在线申报或线下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确保推荐质量。对本行业系统、本地区或授权范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  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前须经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最终依据。

第十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综合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提出预立项项目。

第十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  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科技局指定系统和网站或线下填报项目任务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将项目任务书及申报书纸质件报送市科技局。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的,市科技局可终止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二十  落实法人责任。项目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  履行牵头责任。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加强合作单位管理,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

第二十  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  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3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8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通过会议评估或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  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同意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

(三)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第二十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满,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

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收到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超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优秀。

(二)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合格。

(三)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1.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处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项目,项目结论为不合格。

(一)终止项目。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科技局终止项目。

1.因国或市级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项目。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市科技局撤销项目。

第三十条  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撤销项目或存在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根据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验收评价机制。市科技局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绩效和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以下简称“前补助”“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相关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中予以明确。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奖励性补助、风险补偿等。

三十六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市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推进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市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重大需求,注重与国、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集聚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强化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加强乡村振兴科技服务,重点支持农业农村基层一线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应设定绩效目标。前补助项目任务合同书应具备科学、合理、具体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程度应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后补助项目应将绩效目标已实现情况作为主要评审评估、立项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

前补助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资金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燃料消耗费用等。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学术研讨、咨询协调以及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议时间。国际合作与交流须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6其它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3.劳务费:是指在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聘用人员所需人力成本可通过劳务费科目列支,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要避免重复购置设备,加强开放共享。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2.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不设比例限制。项目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3.项目有多个项目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三十九条  后补助项目由市科技局在本办法原则下根据不同补助方式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由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部门应在资金文件下达30日内将科研项目经费通过国库集中非凡棋牌的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监督等管理职责。项目单位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日常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结算和政府采购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调整,除设备费之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并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承担单位要避免重复购置设备,加强开放共享。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财政部门级推荐单位应当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四十五  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财政部门级推荐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资金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十七条  前补助项目在项目期满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凡验收和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以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差的,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进行阶段性限制申报项目。

第四十八条  前补助项目的项目单位按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局对实施周期3年(含)以上且财政支持资金80万以上前补助项目组织中期评估。前补助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任务、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终止或撤销,经报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审批,相关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依法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财政部门级推荐单位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财政部门级推荐单位、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五十一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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