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科技发〔2024〕11号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对《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遂科技〔2020〕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川办发〔2024〕7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深入推进全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面向科技型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科技服务,并在“遂创通”平台登记备案的合法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鼓励创新、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企业”)。
申请及兑现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与合作的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指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代理、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
科技型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中试研发平台,省级以上科技奖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
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第三章 创新券的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六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同一项目当年度已享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领创新券。
第七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限申领一次,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60%、申领上限为5万元进行申请。
第八条 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发放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度财政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申请总额超过预算总额则所有的申请金额按比例折合执行。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请与兑付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一般每年第二季度发布当年科技创新券申报通知,对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进行明确。
第十条 申请人需登陆“遂创通”平台注册,注册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供并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需在“遂创通”平台备案,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科技服务资质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市科技局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科技型企业申请及兑付创新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遂宁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遂宁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表;
(三)科技型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或高新技术企业证明;
服务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均须加盖鲜章。
(四)服务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专利代理受理通知书、技术非凡棋牌的解决方案、检测检验认证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平台申报受理通知、科技评估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六)加盖公司鲜章的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
(七)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后报送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按不低于30%比例抽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后在“遂创通”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拟订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名单及补助资金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对企业进行兑付。
第五章 创新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创新券政策制定、运行管理和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等,市财政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资金下达工作等,共同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创新券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