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非凡棋牌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0-11-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证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实现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包括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人才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遂宁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市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遂宁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

(三)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

(四)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五)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七)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八)负责遂宁双创服务平台的管理;

(九)负责拟订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等工作

(十)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下达与监督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各类科技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二)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资金下达工作;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推荐单位指各县(市、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审核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与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

(四)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承担单位指在遂宁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与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合同书;

(三)按照签订的任务合同书要求,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配套条件,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材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九)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指南编制。科技局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征集重大科技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指南发布。市科技局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各专项的宗旨、性质、功能定位,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印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具体要求。

第十项目申报。项目可采取公开择优、择优委托、定向委托三种方式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通过遂宁双创服务平台在线申报或线下申报。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申报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所申报计划类别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

2.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3.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职称(职业资格)、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申报限制。

1.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已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项目负责人有未验收项目不得申报;

5.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6.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项目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市科技局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申报材料的审查。

第十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前须经专家评审。项目评审一般采取集中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科技局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结合遂宁产业、科技规划和政策,提出项目立项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审核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并确定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并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任务合同书提交。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任务合同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电子版并将纸质任务合同书报市科技局。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任务合同书报送市科技局的项目撤销立项。

第十项目审批和下达。市科技局将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资金。

第十签订合同。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

后补助项目不需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计划下达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十九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参与项目评审、监督。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项目中期检查。对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项目事项变更(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一)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集团内部业务调整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由变更前、后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变更;

(二)合作单位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原合作单位、新合作单位可共同书面申请变更项目合作单位,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变更;

(三)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变更。

(四)变更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发人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变更;

第二十项目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1年以后,任务合同书到期3个月以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申请项目结题。

1.因国家或我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所依托的示范应用工程已撤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3.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5.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和公示。结题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务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告。

1.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

2.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3.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符合情况1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情况2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符合情况3的终止项目,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二十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标准和规范提交科技报告,实现我市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提交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期限2年及以上的,应呈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按照《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相关要求,在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中予以明确。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的财政支持方式。后补助是指对项目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奖励性补助、风险补偿等。

第二十申请遂宁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鼓励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强化前期应用技术开发和原创成果储备,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突出技术支撑,聚焦全市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推进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和国际科技合作,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问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科技支撑。突出引领产业发展,针对我市优势特色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重大需求,注重与国、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聚焦产业化目标,集聚资源,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产品和高端产业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突出产业化导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育创新产品、开展产业化示范,强化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加强科技扶贫,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科技创新示范、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大学生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第二十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应设定绩效目标。前补助项目任务合同书应具备科学、合理、具体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作为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程度应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后补助项目应将绩效目标已实现情况作为主要评审评估、立项依据。

二十九后补助项目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项目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市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

前补助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资金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学术研讨、咨询协调以及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议时间。国际合作与交流须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企业和转制院所研究人员、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9.其它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和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①项目经费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②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③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调剂使用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等。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单位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技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研发类项目,应该设立间接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核算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软科学和软件开发类可以提高到科研项目经费总额的40%。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

第三十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一年后未使用完的,由本级财政收回。

第三十专项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各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及推荐单位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监督等管理职责。项目单位要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日常监督制约机制。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第三十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结算和政府采购事项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库〔2019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合同到期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需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十项目承担单位提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三十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经费的落实与使用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市场情况。

第三十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后,应作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合格证加盖鲜章有效。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再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和省科技项目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九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