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杰出人才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评选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经科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遂宁市杰出人才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6日
遂宁市杰出人才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支持领军型人才团队来遂创新创业,全力助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遂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遂人才〔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密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建设联动成渝的重要门户枢纽和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对入选“金荷花领军人才工程”的a、b、c、d类人才,支持其带领团队在遂创新创业,对评选出的杰出人才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分别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条 重点支持杰出人才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在我市“5 2 1”优势产业、“4 6”现代服务业、“10 3”现代农业以及公共安全、环境治理、防灾减灾、医疗教育等领域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
第四条 遂宁市杰出人才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评选活动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评审、考核和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章 评选类别及条件
第五条 杰出人才团队是指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研究、产业化应用研究等方面处于世界前沿,在我市开展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人才群体。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杰出人才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有1名a类人才或至少2名b类人才领衔。
2.杰出人才团队的创新成果应处于世界科技进步前沿,创新水平居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方向符合遂宁发展总体定位,对促进遂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
3.杰出人才团队的核心成员必须通过全职方式或项目方式为遂宁服务,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遂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两院院士不少于3个月)。
4.杰出人才团队须依托遂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团队自筹经费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
5.杰出人才团队申请项目资金额度为1000万元-3000万元,对于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获得者等顶尖人才领衔的团队,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50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资金与自筹资金配资比例不得低于1:1。
第六条 领军型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遂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发展的优秀团队。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领军型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有1名b类人才或至少2名c类人才领衔。
2.领军型创业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项目及其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已定制项目工程化、产业化方案,落实基本创业条件。
3.领军型创业团队的核心成员必须通过全职方式或项目方式为遂宁服务,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遂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4.领军型创业团队所依托企业须在遂注册工商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5.领军型创业团队申请项目资金额度为500万元-1000万元,申请资金与自筹资金配资比例不得低于1:1.5。
第七条 领军型创新团队是指依托遂宁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一般应有1名c类人才或至少2名d类人才领衔。
2.领军型创新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或属于市内技术空白领域,能较大程度推动我市有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
3.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必须通过全职方式或项目方式为遂宁服务,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5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遂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4.领军型创新团队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固定劳动关系且依托单位经营状况良好。
5.领军型创新团队申请项目资金额度为100万元-500万元,申请资金与自筹资金配资比例不得低于1:2。
第八条 其他要求:
1.杰出人才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须依托遂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团队核心成员。
2.申报团队只能选取“杰出人才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中的一个类别,不可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主体均须匹配资金,并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立项后据此验收。
4.已获国、省、市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5.申报项目应严格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和与项目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
6.项目申报单位、团队核心成员须无不良信用记录,申报材料须真实客观。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申报团队填写《遂宁市杰出人才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申报书》,经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组织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对申报团队进行资格审查。
3.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市科技局提出拟入选团队名单及项目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十条 入选团队需签订项目支持资金用款协议书,支持资金将按照用款协议书的计划及用途,分批次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一条 杰出人才团队、领军型创业团队、领军型创新团队的项目支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本级项目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市直园区可按25%、40%的比例向市级财政申请补助,县(县级市)自行承担。
第五章 团队管理
第十二条 入选团队按3年周期进行管理,一般不超过4年,管理期满后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团队入选资格,不再保留相应优惠待遇,获得的支持资金依法予以追回。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或挪用。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