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消除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激发单位的成果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 性,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遂宁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26日至8月26日,请于8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科技局。
联系人:王思义、张岳
电子邮箱:317288460@qq.com
联系电话:0825-2655071
附件:遂宁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26日
遂宁市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
工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消除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将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将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承担决策或执行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统称“成果转化参与人员”)。
第四条 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应容忍正常的成果转化风险,不将正常成果转化风险作为问责依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一般应有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信息公开等程序。对需开展科技成果技术研判、市场估值、前景预测等评估的,可按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开展评估。所有程序都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理尽到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尽职免责,是指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失败后,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了职责。经追责机关认定予以免责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单位(个人)年度综合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等情况时不受影响。
第六条 适用尽职免责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相关监管制度未明令禁止,或者虽未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
(二)科技成果转化符合中央和省、市的重点支持方向和要求,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链发展需要;
(三)经过论证评估和尽职调查,并按照实际情况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按照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和内部管理相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五)没有谋取个人私利,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尽职免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积极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未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目的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因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突破政策限制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对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八条 对于以下情形,不适用前述尽职免责的条款:
(一)危害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等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技术或产业;
(三)违背科技伦理、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
(四)未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和结果运用。免责事项办理按照“谁追责问责、谁容错免责”的原则进行,由追责机关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一)启动程序。在追责机关启动问责调查时,相关单位、人员向追责机关提出尽职免责申请,追责机关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成立调查组启动免责调查程序。
(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调查组要充分收集决策程序、个人尽职履职等相关情况,并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市场环境、行业特点、造成的后果及相关措施,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办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及挽回损失“六个要件”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调查报告。
(三)组织决定。根据调查结果,追责机关做出免责容错决定。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其中,尽职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基本尽职是基本履行工作职责,但在办理程序、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不尽职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且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认定为尽职的,予以免责认定;认定为基本尽职的,予以从轻或减轻责任的处理;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明确责任,提出违规依据及责任处理意见。
(四)结果反馈。调查组在免责容错认定结论作出后将结果反馈给科技成果转化所属单位和相关人员。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当事人对结论有疑义的,可向追责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